结论先给:如果合同把“线索”定义为可联系且业务相关的询盘,那么重复线索不应计费,无效线索要看它是在提交环节就无效,还是销售跟进后才判定无效;前者通常由服务方承担,后者才可能进入双方共担或按约定计费的区间。判断标准一旦从“表单提交数”改成“销售可跟进数”,网站优化价格的结构就会从按量付费转向按有效结果付费,单价会上升,但无效消耗会下降。
重复线索不是一种情况。第一种是同一个人用同一联系方式多次提交,例如反复填表或刷新页面后重交;第二种是同一个人换了联系方式,比如先留邮箱后留手机;第三种是同一家公司不同员工分别提交,联系人不同但归属同一业务机会。这三种在计费上应区别对待。
可操作的区分方法是:在提交环节用手机号+邮箱做主键去重,在销售环节用公司名+业务需求做二次合并。只有主键和业务归属都指向同一机会时,才判为重复。如果只按手机号去重,换号提交的同一人会重复计费;如果只按公司名去重,同一公司不同项目的真实需求会被误杀。
这个动作会直接影响下一步:去重规则越严,计费线索数越少,服务方为了覆盖成本会提高单条价格;去重规则越松,你短期单价低,但月底对账时争议更多。所以重复线索的处理方式,应该写进计费口径,而不是留到结算时争论。
无效线索至少有两类。提交时就能识别的无效,包括明显错误的号码、空号、机器批量提交、与业务完全无关的行业。跟进后才无效的,包括联系不上、需求已取消、预算不匹配、决策人不在。这两类不该用同一规则计费。
提交时无效的线索,通常不应计入服务方成果,因为服务方本可以通过格式校验、验证码、来源渠道筛选来减少这类提交。跟进后无效的线索则复杂得多:如果销售在约定时间内联系了但对方无回应,这既可能是线索质量问题,也可能是跟进节奏问题。此时需要一条可核查的证据链,例如联系时间、联系次数、对方回应状态。
一个假设例子:合同约定“提交后48小时内有效联系”为计费条件。某月共提交200条,其中30条因号码格式错误在提交时被系统拦截,20条在48小时内未接通,150条完成有效沟通。如果只按提交数计费,服务方会主张200条;如果按有效联系计费,基数就是150条。这个例子的意义不是给出具体数字,而是说明计费基数不同,网站优化价格的单价必须重新谈。
按线索计费并不总是更省。当你的业务需要长决策周期、多轮跟进才能判断线索是否有效时,按提交计费会让服务方倾向于追求数量,按有效线索计费则会让服务方把判定权后移,导致结算周期拉长、争议增加。此时更合适的做法是设一个中间口径:提交时无效的由服务方承担,跟进后无效的按约定比例共担,重复线索一律不计费。
反例也要说清楚:如果你的销售团队跟进能力弱,或者线索分配和响应时间没有记录,那么无论用哪种计费方式,都无法区分“线索无效”和“跟进无效”。在这种情况下,先修跟进记录,再谈按线索计费,否则网站优化价格只会变成双方互相指责的借口。
做完这三个动作后,你才能判断按线索计费的网站优化价格是否合理。如果服务方拒绝约定判定时点和去重规则,只愿意按提交数结算,那么你面对的其实不是按线索计费,而是按表单提交计费,这两种价格结构对应的风险和预算完全不同。